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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随州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104号

随州市物价局:
  你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上报的《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随价字[2001]10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随州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3元;生产、经营按用水量 每吨征收0.30元。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并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建立起年度审查制度,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污水处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过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超标,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努力做到定额征收,防止跑、冒、滴、漏,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五、上述批复请你市根据当地情况适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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