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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1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其中:地市级0.25%,省级(含上缴总行)0.25%。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日

国税函[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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