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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5 生效日期: 2001-09-15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人事部人发[2001]23号、教育部教学[20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专业人才资源,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2001年,省下达我市毕业生就业任务共5786人,其中博士生4人,研究生6人,本科734人,专科生1044人,中专生3908人。从今年毕业生的数量上看,比去年减少23.5%;从今年的需求计划看,比去年减少近40%。因此,我市毕业生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充分施展才干的舞台,真正把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思想、新举措、新办法来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今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思路。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对高层次毕业生实行指导性计划安排,市直重点落实本科以上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县(市)、区重点落实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面向社会自主择业。定向、保送和计划内委培的毕业生严格按就业协议或合同到定向县(市)或委培单位就业。普通高校的自费生、自考助学班毕业生、电大毕业生、函大普通班毕业生自谋职业。非师范类毕业生推荐就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师范类毕业生推荐就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吸纳高层次毕业生。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吸纳和储备高层次毕业生参与襄樊的经济建设。对急需的外地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入户、报到、就业等各个环节上,享受本地生源的一切待遇。对暂未找到工作单位的高层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或档案托管手续。对毕业后三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开具就业报到证。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填报需求计划,根据事业的需要和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地吸纳和储备各类专业人才。中央、省属在樊单位,除接收安排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任务外,还要积极主动地接收当地政府指导性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有空编并急需各类专业人才的岗位,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录用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结构不断优化。审计、司法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也要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和重要岗位。到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须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单位的用人形式均应放开,有关部门要及时搞好服务。
  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要求,优先保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建设和科研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加强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航空、航天等单位对毕业生的需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要是工作需要且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可不受编制计划的限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适应未来国际竞争的需要,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出发,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二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加快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的过程。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支持和帮助其接收所需的毕业生。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代理或在就近派出所入户。三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各职能部门要制订相应措施,为毕业生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和外地务工。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强与西部和发达地区的广泛联系,制定输送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和到外地务工的具体措施,建立输出网点,及时掌握需求信息。市属院校和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尽可能地将富余大中专毕业生向外输出。
  五、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和管理工作。在符合编制控制要求及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要坚持双向选择、考核择优录用、归口指导、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在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就业。经民办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与拟用毕业生签订用人协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只负责档案的托管和传递。民办学校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主动为到本校工作的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统筹。毕业生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工资套档等与国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教育、人事部门应予认可其工龄、教龄。毕业生在市区民办高中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传递,在县(市)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传递。民办学校负责教师工资档案的填写及申报,并载入教师的人事档案。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向国办社会学校流动,符合聘任资格的,可被国办学校聘任。教育急需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安排从事教学工作,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并由人事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报到证》,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具《报到证》。各地要继续贯彻襄政办发[2000]48号文件精神,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清褪不合格教师,尤其是清退临时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结合起来,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制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毕业生资格审查、档案审核传递、就业手续要严格按市、县(市)区逐级办理的工作程序进行,杜绝假学历、假档案现象的发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以招聘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以赢利为目的,搞虚假招聘的行为。要规范毕业生就业协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物价、审计部门联系,组成专班,加大查处力度。要加快建立集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体系,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工作特点和要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注意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面向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择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及时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供需见面活动,指导和推动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七、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统一组织,精心安排,制定相关政策,采用有效措施,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关心近几年沉淀的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做好他们的推荐就业工作。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自觉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统一。人事、教育、编制、公安、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各尽其责,为大中专毕业生做好服务,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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