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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房98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并结合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实际出售或赠与的价格计算。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区确定,一类区为0.5%,二类区为0.6%,三类区为0.8%,四类区为1%(具体类区划分见附件)。
  2、土地使用权交换: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3%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可参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
  3、土地使用权租赁: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按年交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由市、县土地、物价管理部门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核定,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向政府缴纳了土地收益的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费。
  4、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标的,按下列标准累进计收:即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08%收取;抵押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抵押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抵押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过程中涉及到外币时,一律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
  5、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其土地转让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0.2%收取。
  以上各项收费中,除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外,其他项目的评估均不得收费。

  四、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转让手续费,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第一次售房、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售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协定交纳;土地使用权赠与手续费,由受赠人负担;土地使用权交换手续费,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负担;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费,由抵押人负担。

  六、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转让手续费需提供如下管理与服务: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实地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使用证》;按有关规定对转让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等土地转让手续必须办理的各项工作。

  七、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不得自行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过程中向交易双方收取表、册、证等工本费。

  八、土地转让手续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单独明细核算,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试行一年,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起至2003年3月1日止,期满后视情况重新制定。2002年3月1日前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26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率类区划分表
  附件: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率类区划分表
  类区  市.县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率(%)
  一  福州市.厦门市  0.5
  二  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石狮市.晋江市  0.6
  三  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福清市.长乐市  0.8
  四  除上述一.二.三类区以外的其他县(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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