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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安监管字[200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  条、第 十三 条和第 十八 条的规定,消防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确认该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如出具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不再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应予以关闭。各级政府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因此,你区油库若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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