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自2004年5月29日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山西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以下简称《决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05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47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省焦化行业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工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把全省的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同省委、省人民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决策,要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等待观望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在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焦炭生产项目;所有焦化项目的审批及分类处置的认定工作均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均无权审批新的焦炭项目。
三、省经委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精神,针对具体项目提出处置意见,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工作,以各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经委针对具体项目提出的处置意见,认真实施分类处置。
四、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接到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分类处置意见中明确要求关停和淘汰的焦炭企业(项目)停止发放贷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风险。
五、凡分类处置意见中予以保留的焦化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晋政办发(2004)90号)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05)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核定焦炭生产企业需缴纳的排污费额,将其做为税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缴纳费额,对焦炭生产排污费进行足额征收,并及时解缴入库。
八、税务部门在协助环保部门代征焦炭生产排污费中发生的各种经费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焦炭生产排污费实际征收入库总数的1.5%确定,具体按省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20%和30%的比例解决。
九、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办法》,对排污费的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同时尽快按照程序返还焦化企业用于污染治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十、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决定》精神,继续加大对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力度,要坚决防止土焦、改良焦的死灰复燃。省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对各市的关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检查。
十一、省监委要按照《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监发(2004)3号)精神,严肃追究不能严格执行《决定》的有关市、县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