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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铁路专用线及船运码头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45号

中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你厂《武汉石油化工厂关于码头、铁路等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石厂字[2000]53号)文悉。按照石化行业重组改制的要求,你们实行了“主业与副业分离,优良资产与不良资产分离,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将铁路、码头等生产装置从主业中剥离出来。为了适应石化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厂铁路专用线、船运码头服务收取适当费用弥补企业亏损。根据鄂经交字(1991)4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交运发(1992)967号《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铁路专用线有偿使用,包括车辆过轨费、线路设备使用费、自备车使用费、道口管理费等内容,每吨收费不得超过6元。
  二、船运码头服务,包括驳船取送费、停泊费、港务费、引航费等内容,每吨收费不得超过5.2元。
  三、以上价格从二00一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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