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45号
中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
你厂《武汉石油化工厂关于码头、铁路等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石厂字[2000]53号)文悉。按照石化行业重组改制的要求,你们实行了“主业与副业分离,优良资产与不良资产分离,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将铁路、码头等生产装置从主业中剥离出来。为了适应石化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厂铁路专用线、船运码头服务收取适当费用弥补企业亏损。根据鄂经交字(1991)4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交运发(1992)967号《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二、船运码头服务,包括驳船取送费、停泊费、港务费、引航费等内容,每吨收费不得超过5.2元。
三、以上价格从二00一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