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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10-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计[2004]2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来,我局经常接到纳税人来电来函及网上咨询有关完税凭证如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遗失后税务部门是否可再予出具相关完税凭证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遗失自收现金的完税凭证(包括定额完税证、通用完税证、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收入退还书、手工版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一律不得补开或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为纳税人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重新打印原完税凭证,并在重新打印的凭证备注栏说明:“此凭证为重开”“原税款入库期×年×月×日。
  三、纳税人遗失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补开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说明:原x 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四、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可向代扣代缴单位提出申请,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因代扣代缴单位发生倒闭、破产等特殊情况,纳税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重新打印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5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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