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9]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综 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