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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9 生效日期: 1999-01-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9]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综 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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