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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取消项目收费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 2001-04-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20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国家的价格(收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巩固清费治乱减负的成果。根据省物价局、监察厅《关于开展取消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字[2001]74号)精神,我局拟以历年来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开展专项检查,在此之前,请你们做好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1993年以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具体涉及的部门和数量见附件一。

  二、自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这次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整治乱收费的文件精神,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所有涉及到取消和降低收费的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和直属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报,清理各项收费,如实填报自查表(附件二)。各级物价部门要适时对自查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核实,对按要求认真自查自报有违反政策规定的部门、单位,经重点检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从宽处理;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以附件一所列部门为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将自查表(附件二)以寄送或传真的方式报省物价局(传真电话:87891474),其它未尽事宜请与省物价检查所联系,联系电话:87814052,联系人:原华中。

附件一:历年来取消和降低收费涉及的部门、数量一览表
  附件二:取消和降低收费自查情况表
  附件一:
  历年来取消和降低收费涉及的部门、数量一览表
  部门  取消项目数量  部门  取消项目数量
  建设  148  统计  5
  土地  39  新闻出版  4
  交通  96  地矿  4
  水利  13  粮食  4
  公安  185  外贸  4
  教育  128  商检  3
  海关  86  科技  3
  铁路  70  测绘  3
  卫生  64  乡企  3
  其他  57  煤炭  3
  劳动  50  口岸  3
  邮电  39  外事  2
  工商  35  农委  2
  电力  29  水产  2
  金融  28  体育  2
  人事  20  物资  2
  民航  16  石油  2
  林业  14  医药  2
  民政  13  电子  2
  司法  13  无线电  2
  外汇  12  一轻  2
  技术监督  11  组织  2
  计划  11  旅游  2
  环保  10  电影  1
  计生  9  建材  1
  广电  9  黄金  1
  文化  9  成套  1
  农机  8  产品质量协会  1
  经贸  8  保密  1
  农业  7  财政  1
  国资  6  电价分会  1
  税务  6  妇联  1
  中介  6  宜昌市政府  1
  石化  5  数量合计  1349
  出入境检疫  5  单位合计  68
  注:此表所列取消和降低收费的数量为省以上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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