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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3]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精神,为了顺利开展我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开展工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明晰产权、防止复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这次的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县、区要落实好工作机构,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并加强领导。

  二、制定退耕还林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严格规范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新的山林纠纷出现。

  三、保证经费的投入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

  四、认真研究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要做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退耕还林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并做好发证工作,通过这次发证,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
  2、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2003]15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的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49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者的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保护退耕还林者的根本利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明晰产权、防止复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退耕还林的确权、建档、登记、发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要按照“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在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及时向退耕还林者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登记手续。对2002年以前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各地要在2003年12月底前向已退耕还林者发放林权证。
  二、严格规范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在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稳定退耕还林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确认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坚持先申请、后公示、再发证,公开登记发证程序和确权依据,公示申请登记的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另行制定。
  三、认真研究解决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要做好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退耕还林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认真解决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各地在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南宁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55号)的要求。为确保退耕还林者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各项权利,提高造林者、还林者的造林积极性,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实现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负责部门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的工作。为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各县(城区)林业(农林)局为各县(城区)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负责部门,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等为协助部门。
  二、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2年、2003年的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分4个阶段:
  (一)组织培训:2003年9一10月,由市林业局组织县(城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初始登记及发证: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接受退耕还林者的林权登记的申请,核查档案,勘界,按发证规定程序颁发林权证。
  (三)总结:2004年6月各县(城区)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和连续性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农业和农村跨世纪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处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二)坚持按权属分别确权发证的原则
  为了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给退耕还林权利人颁发林权证,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森林、林地、林木不按所有者或使用者发证的办法。
  (三)坚持依法维护林权证法律效力的原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依法予以重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
  (四)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林权证对确定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双方交界地区的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认定需取得双方的认可,确保确权无误或无纠纷后才能核发林权证。
  四、工作的对象和程序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对象是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林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对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大于0.2公顷或便于上图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难于上图的线状地块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林权证内的“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机构进行核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交至县(城区)林业(农林)局。
  (二)审核:分三级审核,即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城区)林业(农林)局总审。
  县(城区)林业(农林)局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对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原则上以验收档案作为这次登记、发证的依据,必要时还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权属调查,做到附图中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发证面积一致,同时必须以退耕还林验收档案的附图一致。
  (三)张榜公布:县(城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退耕还林地的登记申请以林地所在地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的结果以及附、附表等。
  (四)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由县(城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五)发证:县(城区)林业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林权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禁各种乱收费。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各县(城区)同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前提。目的就是要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落实“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保护退耕还林者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发放林权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措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安定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公民财产权属等重大的问题。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认真、过细。做到地证一致、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不重不漏,防范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出现。
  (四)建立林权管理制度。确权发证后,要建立林权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五)认真研究解决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城区)要充分掌握好本地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情况,认真解决好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切实做到“林定权,人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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