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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7 生效日期: 2004-11-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随着冬季的来临和煤炭价格上扬,我市煤矿安全问题更加突出,部分煤矿业主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近日万柏林区王封乡红花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市政府决定按照省煤矿安全整顿的有关要求,对全市乡镇煤矿进行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认识
  煤矿安全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吸取事故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煤矿安全工作。各级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机构、人员、措施、责任四落实。

  二、加强对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
  组长:王建生(市长助理)
  副组长: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亚强(市经委副主任)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贾师文(西山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西山办事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曹亚强(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好本辖区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按照省整顿办(2004)20号明电要求,从11月27日起,全市所有乡镇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并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复产验收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进行复产验收。
  (二)各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不准停电、停风,不准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活动。要加强井下局部通风管理,制订安全措施,确保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要对照整顿标准和要求,逐条逐项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本矿详细整改方案,报县(市、区)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三)国土、煤炭、工商、公安等部门和西山办事处负责检查乡镇煤矿有关证照是否合格有效,火工品管理情况,查堵非法火工品来源渠道;供电部门对煤矿实施停电、送电时,必须事先向煤矿下达停送电通知单,便于及时撤出井下人员。
  (四)市停产整顿领导组特派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没有停产的乡镇煤矿,要追究所在县(市、区)、乡(镇、街办)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并将该煤矿列入关井名单。
  (五)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县(市、区)要将整顿验收工作同完成关井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完不成关井任务的,不予复产验收。要按照年初全市煤炭工作会议上签定的煤炭工作目标要求,对所辖煤矿全面清理,合理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于12月15日前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六)对列入关井名单的煤矿,各县(市、区)要及早做好关井的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件,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及时收缴、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电力部门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七)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以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达标无望的煤矿,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
  凡属于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其它煤矿,除实施关闭外,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县(市、区)辖区内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煤矿的,对县、乡主要行政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全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西山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进行。
  各县(市、区)对乡镇煤矿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预验收达标矿井要逐项进行井内外现场检查验收,写出矿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许可条件报告,填写《山西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表》和《太原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表》(各一式3份),由复产验收小组人员签注意见和有关领导签字认定,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意见。其中:县(市、区)长要亲赴本辖区内至少10%的煤矿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认定;分管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赴现场验收和签字认定的煤矿要分别达到30%和100%。
  (九)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连同《山西省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表》、《太原市乡镇煤矿复产验收表(各一式3份)和矿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许可条件的报告一并上报市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和要求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上报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下达关闭通知书,按规定实施关闭。
  (十)市停产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审查验收,现场检查煤矿数不少于上报申请验收煤矿的15%;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整顿领导组批准,方可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复产程序组织恢复生产。
  (十一)经市批准复产的煤矿要制定严密的复产措施,确保复产过程中的安全。
  (十二)各级有关领导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复产验收关,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杜绝一哄而上和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十三)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矿井的查处力度。对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未关闭或停产整顿的、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的以及未经复产验收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煤矿处以停产整顿、吊扣证照、直至关闭的处罚。
  (十四)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各级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建立档案,一矿一档,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关井和验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十六)要着力抓好煤矿安全补欠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通风设施、安全装备,尽快补齐上全。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网络化工作要按市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十七)各县(市、区)要以停产整顿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4)14号文件和市政府并政发(2004)25号文件,从明晰产权、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矿井双回路供电、完善洒水灭尘系统、严格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提高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十八)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国有煤矿的巡回检查力度,围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两个重点,开展对国有煤矿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确保安全生产。各国有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的现场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限定井下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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