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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民社团[2004]24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基金会范围是: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批,由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但符合《条例》中基金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
  换证工作的任务是:换发基金会登记证书,对照《条例》检查基金会的现状和2000年至2003年的活动情况,督促基金会按照《条例》进行规范。通过换证,实现新旧法规变更中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基金会要对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另行下发)。
  (二)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基金会应当在宗旨中明确其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当写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具体领域和形式。
  (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五)基金会组织机构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基金会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理事的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应当设监事,监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监事会。基金会监事可以由基金会聘任,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新成立基金会的监事,可以由5名以上捐赠人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经理事会决定通过。
  基金会监事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其任职、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过登记方能开展活动。
  (六)基金会的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部队现役军人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具体可按中组部、民政部将下发的文件办理。凡基金会负责人变动,产生新的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产生。
  (七)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公益活动
  基金会应当建立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公益事业支出应达到《条例》规定的标准。
  (八)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必须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在此次换证中,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帮助基金会落实市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市级业务主管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可以委托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九)基金会的党建工作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印发〈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切实加强党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组[1999]570号)精神,在换证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基金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或者党建工作联络员,加强基金会的党建工作。
  此次换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对基金会上述九个方面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在检查结论中写明具体的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换证工作结束(2005年2月1日)前,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足的,可以先换证,但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补足原始基金;其他条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须在申请换证前完成整改。

  三、换证工作的步骤
  整个换证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发布通知,发放换证申请书、工作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关于《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基金会按照通知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换证工作。
  基金会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为:《基金会换证申请书》、《基金会2000年--2003年工作报告书》,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基金会可以从市民政局政务网站(网址:www.shmzj.gov.cn)或市社团局政务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下载,也可以到市社团局(江西中路215号181室)领取。
  基金会在申请换证前,自主选择其类型为公募基金会或非公募基金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基金会填写好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换证与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基金会将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以及原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证。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方能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和工作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回基金会旧的登记证书,发放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基金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于2004年12月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发放新证书。基金会的换证工作于2005年2月1日结束。
  基金会认为自身难以达到《条例》规定,有注销意愿的,可以不申请换证,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2004年12月1日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换证的基金会,视为自动放弃基金会法人资格,其原有登记证书自2005年2月1日起作废。
  (四)总结与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在换证结束后,将基金会的换证情况、检查结论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2005年3月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换证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民政部。
  基金会在换证结束后,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资助情况。同时,可以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政务网站上公布上述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将在媒体上以及政务网站上公告换发新证的基金会名单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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