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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农民收入进行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准确掌握全市农民收入水平、收入来源、收入结构,决定对2003年农民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组织
  本次调查,由县级政府组织牵头,农业、统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目的和指导思想
  通过调查,分析农民收入水平、来源和结构,了解2003年被调查户的现状,摸清农民收入高、中、低分布情况,增收难点、制约因素以及农户的要求,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本次调查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唯书、不唯上、客观公正、不拔高、不压低、不人为修改数字。

  三、调查内容
  2003年农民收入来源、结构、水平等情况。

  四、调查办法
  采用入户调查法,通过深入农户与农户座谈,取得基本数字,并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在县区内按等距抽样原则,分别抽取2003年农民收入处于本县上游、中游、下游中的三个中等收入乡镇。在选中乡镇后分别选取处于该乡镇上游、中游、下游中的三个中等收入村进行调查。在选中的村中,先将农户按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由高到低排队,再按等距抽样办法抽取10个农户进行调查,填制2003年农户收入调查入户表,通过整理入户调查表,再填制其它有关报表。

  五、时间要求
  10月15日一10月25日调查组入户调查,10月26日一10月30日汇总资料,11月1日一11月5日写出分析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同时报送市农业、统计部门。上报资料要连同调查农户的原始调查表、汇总表等有关表格,要用Excel表存入软盘一并上报。

附件1:2003年农户收入调查汇总表(一)
填报单位:县(市、区)  日期:2004年 月 日  单位:元
  乡镇  村  农户姓名  一、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经营支出
  合计  其中:现金收入  1.农业收入  2.林业收入  3.牧业收入  4.渔业收入  5.第二产业收入  6.第三产业收入  合计  1.农业支出
  金额  其中:种植业收入  金额  其中:  金额  其中:  金额  (1)种植业支出
  其中:  工业收入  建筑业收入  运输业收入  商饮业收入  服务业收入  其它收入  其中:现金支出
金额  其中:
  金额  粮食作物收入  蔬菜收入  瓜果收入  粮食作物支出
   蔬菜支出  瓜果支出
2003年农户收入调查汇总表(二)
填报单位:县(市、区)  日期:2004年 月 日  单位:元
  二、家庭经营支出  三、家庭经营纯收入  四、报酬性收入  五、财产性收入  六、转移性收入  七、纯收入  八、人均纯收入  附报指标:
  1.农业支出  2.林业支出  3.牧业支出  4.渔业支出  5.第二产业支出  6.第三产业支出  合计  其中:  家庭人口  家庭劳动力  外出务工劳动力  一事一议筹资支出
  (2)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  金额  其中:  金额  其中:  在本乡镇外获报酬收入  在本乡镇内获报酬收入
  工业支出  建筑业支出  运输业支出  商饮业支出  服务业支出  其它支出
附件2:2003年农户收入调查入户表
乡镇 村  农户姓名:  单位:人、元
  项目  代号  金额  项目  代号  金额
  一、家庭经营收入  1     二、家庭经营支出  19
  其中:现金收入  2     其中:现金支出  20
  1、农业收入  3     1、农业支出  21
  其中:种植业收入  4     (1)种植业支出  22
  其中:粮食作物收入  5     其中:粮食作物支出  23
  蔬菜收入  6     蔬菜支出  24
  瓜果收入  7     瓜果支出  25
           (2)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  26
  2、林业收入  8     2、林业支出  27
  3、牧业收入  9     3、牧业支出  28
  4、渔业收入  10     4、渔业支出  29
  5、第二产业收入  11     5、第二产业支出  30
  其中:工业收入  12     其中:工业支出  31
  建筑业收入  13     建筑业支出  32
  6、第三产业收入  14     6、第三产业支出  33
  其中:运输业收入  15     其中:运输业支出  34
  商饮业收入  16     商饮业支出  35
  服务业收入  17     服务业支出  36
  其它收入  18     其它支出  37
  三、家庭经营纯收入  38
  四、报酬性收入  39
  其中:在本乡镇外获报酬收入  40
  在本乡镇内获报酬收入  41
  五、财产性收入  42
  六、转移性收入  43
  七、人均纯收入  44
  八、人均纯收入  45
  附报:  46
  家庭人口  47
  家庭劳动力  48
  外出务工劳动力  49
  一事一议支出  50
平衡关系:(1)1=3+8+9+10+11+14 (2)4>=5+6+7  (3)19=21+25+26+27+28+31 (4)38=1  (5)44=38+39+42+43 (6)45=44/47
附件3:2003年农户收入分组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04年 月 日
  人均收入(元)  农户数(户)  人口(人)  劳力(个)
  5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元以上
附件4:2003年农民收入结构分组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04年 月 日  单位:人
  人均收入水平(元)  5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0元以上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金额  人口  劳力
  一、家庭经营
  1、农业
  2、林业
  3、牧业
  4、渔业
  5、工业
  6、建筑业
  7、运输业
  8、商饮业
  9、服务业
  10、其它
  二、报酬收入
  三、财产收入
  四、转移收入
  合计
  说明:1、家庭经营指扣除费用后的收入;2、金额指按人均收入分组下各行业或者收入来源的合计数;3、人口指主要涉及行业的人口数,不重复计算;4、劳力指主要从事行业的劳力数,不重复计算。
附件52003年农户收入调查报表指标解释
  01.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民家庭当年实现的可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不包括借贷性质和暂收性质的收入也不包括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获取的转移性收入,如亲友馈赠、财政补贴、救灾救济、退休金、意外所获等。
  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农林牧渔业收入,按生产实现制计算收入,以后出售时,现售价与原计算价格的差额分年份在不同的收入项目内调整。对其他业别的收入,按销售实现制计算收入。
  农民家庭各项经营收入均按当年现行价格计算。收获后当即出售的主副产品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用或储存的农副产品按
  出售全部该产品的综合平均价(即加权平均价)计算收入。
  在农民家庭经营总收入下,按业别统计各项收入。包括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第二产业收入(含工业收入和建筑业收入等)、第三产业收入(含运输业收入、商饮业收入、服务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O2.现金收入:是指农户当年家庭经营中所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筹具有可支付能力的收入。
  O3.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04.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是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大豆、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它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是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为收入。
  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木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O5.林业收入: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是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O6.牧业收入:牧业是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它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1)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
  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2)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3)动物屠宰及死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
  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收入作为牧业收入。
  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畜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狞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O7.渔业收入:渔业是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蟹、贝类、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获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O8.第二产业收入: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是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缫丝、药材加工等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是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收入是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
  09.第三产业收入: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第三产业可以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
  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运输业收入是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和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部门。商饮业收入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是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减免数)。
  服务业是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部门。
  服务业收入是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但农、林、牧、渔服务活动划入第一产业、农、林、牧、渔服务活动是指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它是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持性活动,例如灌溉、打药、防治病虫、鼠害的服务活动,外租机耕、机器收割等,是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的连续性生产活动,而且很多活动是由农民自行完成的。应将涉及到的服务收入计入第一产业相应各项收入之中。
  1O.家庭经营支出:指农户家庭中用于当年生产经营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各项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国家税金、各项上缴款及承包金等。
  11.农业支出:指为实现当年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年负担的各项农业生产费用开支。
  生产费用是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
  这里所指的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费用。
  l2.种植业支出: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种植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用。
  13.农业税: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当年交纳的税款。
  l4.林业支出: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林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用。
  15.牧业支出: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牧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用。
  l6.渔业支出:一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渔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用。
  17.第二产业支出: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第二产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管理费和服务费。
  18.第三产业支出:指农民家庭当年获得第三产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管理费和服务费。
  19.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年内农民从家庭各业生产经营(包括私人经营)所实现的总收入中,扣除各业生产、经营(包括私人经营)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0.报酬性收入:指被调查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外出劳务收入。
  21.在本乡镇外获报酬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
  22.在本乡镇内获报酬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
  23.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家庭财产出租和金融资产增值收入,如: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出让特许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其他财产收入等。(1)利息收入:指农民家庭将钱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借给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国库券、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2)股息收入:指农民家庭购买各种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3)租金收入:指农民家庭出租住房及其他财产所得到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租金收入)。(4)出让特许权收入:指农民家庭转让无形资产得到的收入,如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出版权和商誉等。(5)集体财产收入:指农民家庭由于作为集体成员而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从集体得到的承包补贴费收入等(不包括个人向集体投资而得到的收入)。(6)其他财产收入:指农民家庭中未列出的财产性收入,如出售本年购入财产的收入(只记差额)、拣拾财物收入、转让股票收入(只记差额)等。但不包括出售本年以前拥有的各种固定财产、物品所得到的出售财物收入。
  24.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包括:家庭在外人口带回和寄回、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调查补贴、保险赔偿、救济金、救灾款、退休金、抚恤金、五保户的供给、奖励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其它转移性收入。
  25.纯收入:是指农户家庭年内通过各种生产劳动和提供劳务活动所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以及亲友借款等属于储蓄、接待性的收入。即纯收入等于家庭经营收入加上报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6.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户纯收入总额除以调查人口总人数,即为农民人均纯收入。
  27.家庭人口:指接受并完成调查的农户家庭人口数。
  28.家庭劳动力:指接受并完成调查的农户家庭劳动力数。
  29.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农民年度内到本统计调查单位外和本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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