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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0 生效日期: 2007-03-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1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淮南市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
就业就学工作暂行办法
  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安置工作,是开展创建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具体要求,是为驻淮部队办实事解难题、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应以部队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在支队以上军队机关工作的,其家属可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驻县、区部队工作的,其家属可在县、区企事业单位安置;其子女应予安排就学。
  二、工作职责
  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原是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调动由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原在企业单位工作、下岗或无工作的,有就业愿望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市场就业的方式进行安置。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安置去向
  驻淮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应参照其原从事的职业尽量给予对口安置,无法对口安置的,应参照其学历、专业等情况给予合理安置。
  四、安置办法
  (一)原是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在市、县(区)编制缺额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安置;
  (二)原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县(区)人事部门应在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安置;
  (三)原在企业单位工作、下岗和无工作的,应遵循“市场就业为主,指令性就业为辅”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择业。
  1.可在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给予安置。
  2.政府每年从公益性招聘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置随军干部家属;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积极推荐其就业。
  3.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比照淮发26号文件有关待遇进行安置。
  4.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再就业优惠证》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自谋职业的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5.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随军干部家属,个人档案由市劳动力市场托管,由其代办社会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四)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以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
  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的稳定性。实现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五)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全民创业行动,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创业园,在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五、就学办法
  (一)应就近安排1—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努力保障部队干部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部队干部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家庭有困难的,学校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二)部队干部子女需转学的,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属高中教育阶段的,按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部队干部子女符合借读条件需借读的,学校可免收借读费用。
  (三)部队子女参加中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督查落实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要把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县(区)、双拥模范单位和评审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的重要内容。
  随军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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