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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8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全面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改革发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张宝顺省长在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把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移交社会管理,太钢、太化、太重和山西焦煤集团所办学校的移交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的要求,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财力实际,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省属企业2004年进行移交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工作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各有关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负轻装,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统一管理、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合理安置学校人员,保证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组织试点工作。

  二、试点范围和进度要求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西山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等四户省属国有企业在太原市辖区内自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太原市管理,要求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人员移交、待遇及编制核定
  (一)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准,成建制整体移交太原市管理。移交当地政府后,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鉴于企业办中小学校人员超编原因的客观性和复杂性,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顺利移交,企业中小学校超编人员一并移交太原市管理并负责逐步消化。省编办等部门按现行省编制标准和企业实际进行核编,超编部分依据超编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给予太原市一定数额的补充经费,具体由企业与太原市协商处理,省国资委负责协调。
  (三)移交的中小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

  四、资产移交
  (一)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太原市人民政府。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归还。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危房维修、设施补欠等其他非正常、必要开支,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办理。
  (四)企业中小学校移交后,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的税费应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五)学校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办学经费
  (一)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太原市同类学校标准测算的金额、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一次性或分年度解付太原市人民政府。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和三年后的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二)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现在发放基数之外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国有产权实现的收益,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50%比例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经费。

  六、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移交问题
  企业移交前设在中小学校之上、之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学研究机构不移交,由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企业与太原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八、移交试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等部门共同协调有关事宜。办学经费由省财政负责。编制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学校领导职务对接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离退休人员移交和养老金由劳动保障厅负责;产权等其他问题由省国资委负责。

  九、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主管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实行联合办公,与四户企业具体协商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四户省属企业要成立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移交事宜。移交工作涉及的各个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交接过程中,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在移交中突击调动、突击提干、突击调整个人待遇、突击花钱、突击处置国有资产;要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移交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质量不降低。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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