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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 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