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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函[2001]222号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你行《关于修订我行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宁招银函(2001)第8号]收悉。鉴于保管箱出租业务属银行竞争性服务项目,根据国家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其价格由你行根据服务主业、方便客户的原则自行确定。
  你行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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