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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3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1]3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322号《关于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现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范围
  凡我市市、县两级国税机关为了在本辖区内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为了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都应经法制机构会签。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部门
  苏州市国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部门为政策法规处,各市(县)国税局规范性文件的会签部门为承担法制工作业务的征管科。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程序
  市、县两级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先由有关业务部门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审稿后,送办公室文字会稿,然后由办公室送交法制部门会签。法制部门应提出明确的会签意见或者建议,然后交还办公室报分管局长签发。如果法制部门会签后,送签部门又作实质性修改的,在其报分管局长签发之前仍应经法制部门会签。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的几点要求
  1、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是加强税收法制的重要体现,是规范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法制部门会签,未经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予以颁发。
  3、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法律、财会等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在会签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好法律关、协调关、业务关,确保文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并要注意文件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政出多门。
  4、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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