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招商工作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对外土地招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协调全市(十一区范围)对外招商中土地招商工作,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现就今后对外招商中涉及土地招商宜通如下: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招商(含金秋经贸洽谈会)均由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行组织土地招商项目。
  二、凡涉及到市区范围内用地的招商项目,一律先行与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联系,由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承办土地招商事宜。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2001年和今后在金秋经贸洽谈会推出的土地招商项目,须在每年7月15日之彰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三、市区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用地(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一律按宁政发[2000]56号文及有关要求,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