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函[2001]90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连价房地字[2001]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土地年租金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收费项目。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对在城镇、独立工矿城建区以外的各类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用地以及在城镇、独立工矿建成区内尚未开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各类生产经营等用地收取的一项费用,农民宅基地等免缴此项费用。土地年租金是指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如将其使用权出租或用于经营、产生收入的,必须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年缴纳土地年租金。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缴纳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因此,这两次收费的对象不同,不能对同一收费对象同时收取上述两种费用,否则应视为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特此函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