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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 2004-08-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陈重华
  副组长:陆瑞芬(市政府)
  邬丽娜(市卫生局)
  成员:姜军(市委宣传部)
  孙云(市委政法委)
  孙专(市计委)
  王明法(市卫生局)
  周保国(市司法局)
  陈国元(市公安局)
  屠辛庚(市财政局)
  钟玮(市编委办)
  董祖德(市外办)
  徐凤娟(市外经贸局)
  蒋银海(市工商局)
  沈建平(市教育局)
  胡蓉珍(市贸易局)
  李仁华(市体育局)
  徐文霞(市环保局)
  郭清晔(市药品监管局)
  赵敏(市农业局)
  张广祥(市法制办)
  吴水泉(市劳动保障局)
  吴德宝(市交通局)
  吕泳田(市民族宗教局)
  罗继生(市旅委)
  张玲娟(市计生委)
  刘南(市民政局)
  徐土松(市科技局)
  钱永红(市新闻出版局)
  李小华(市文化局)
  吴文平(市广电局)
  莫士安(杭报集团)
  吴潮炎(市总工会)
  黄海峰(团市委)
  吴持瑛(市妇联)
  吴德水(市红十字会)
  李雪萍(上城区政府)
  孙建勇(下城区政府)
  倪一冰(拱墅区政府)
  俞小安(江干区政府)
  杨英英(西湖区政府)
  阮文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张爱莲(萧山区政府)
  黄莉(余杭区政府)
  邵良(富阳市政府)
  汪华瑛(建德市政府)
  周媛玉(桐庐县政府)
  张亚联(临安市政府)
  万爱民(淳安县政府)
  市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王明法兼任办公室主任,蔡一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杭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政策和《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以及《杭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一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推动艾滋病、性病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避免高危行为的宣传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规划,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2、根据《杭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4一2010年)》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协调所属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
  3、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歧视。
  4、切实加强对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关于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市计委
  1、会同市卫生局、科技局、财政局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将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将预防、治疗艾滋病、性病的疫苗、药物、快速检测装置等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市科技局
  1、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科研工作,根据《杭州市科技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艾滋病、性病的快速检测、治疗药物、疫苗等科研项目优先列入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
  2、协同市计委、卫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对艾滋病检测计划、治疗药品、疫苗及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经费投入。
  4、会同市卫生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四、市财政局
  1、根据我市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需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会同市计委、卫生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的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
  4、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患者救治以及监管和防治人员的防护设施的经费。
  5、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经济困难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和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操作规范。
  6、保障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经费,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7、保障本市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经费支出。
  8、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人员的医药费。
  五、市卫生局
  1、会同市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配合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治疗、咨询服务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
  5、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艾滋病的认识,增强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的防护意识与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6、在医疗关怀过程中,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告知其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活动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8、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切实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9、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的具体措施;对手术病人、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检测,倡导婚前体检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
  10、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
  11、会同药监、公安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12、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13、在部分高危人群中开展以行为干预为主的健康教育活动。
  1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15、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16、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
  17、充分借鉴国内外艾滋病防治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做好政府的参谋工作。
  18、加强我市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建设,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应该设立专用的隔离病房,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和收容教育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收治。
  六、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杭州日报社
  1、新闻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制订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广泛持久地开展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报道有关防治工作情况,收集反馈信息,评价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2、电视台、电台要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播出计划,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宣传
  3、报刊、杂志要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登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地方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4、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在相关栏目中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5、文化、体育等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娱乐、健身、体育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七、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3、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4、承担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者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5、负责收教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按照“谁送治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送卫生部门收治的收教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病人落实看护警戒措施。
  6、对于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者实施性病的强制治疗。
  7、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
  8、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
  9、配合卫生、药监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
  10、普及、提高公安干警的艾滋病知识,防止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
  11、负责管辖单位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及有关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落实。
  2、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按有关规定,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4、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配合开展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5、加强执法人员的艾滋病知识普及、提高,防止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并设立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保障机制,从物资和精神上对艾滋病职业暴露者给予保障。
  6、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提前解除羁押。
  7、在押犯罪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当将艾滋病诊疗情况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九、市教育局
  1、负责在全市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各类初级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并纳入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课时。在大学、高中学生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性安全知识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3、根据“四免一关怀”的要求,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4、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计生委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和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2、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3、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
  4、检查、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及发放宣传材料的工作。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6、配合卫生部门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十一、市法制办
  负责审查和组织制定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工作情况。
  十二、市人事局(市编委办)
  1、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奖励政策,并及时表彰奖励。
  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三、市外办、市外经贸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予以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负责用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进口设备、试剂减免税的审批。3、对出国(境)考察了解有关艾滋病、性病预防方面的审批,要优先安排,并提供便利。
  4、组织对全市出国(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宣传,特别加强对赴艾滋病、性病高发国家的人员教育工作。
  十四、市旅委、市贸易局
  1、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对游客宣传的内容。负责管辖单位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及有关管理工作。
  2、负责布置和督促检查旅店、宾馆安全套发放工作。
  3、协助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落实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和相关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5、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五、市交通局
  1、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2、候车、候船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六、市民政局
  1、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
  2、协助卫生部门对受助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七、市劳动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对临床受血者因输血需要而进行的艾滋病检验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落实与保障艾滋病、性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所在单位不得无故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政策问题。
  3、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4、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市民族宗教局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我市少数民族特殊风俗习惯的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本部门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市工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
  2、配合市文明办等部门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3、配合文化部门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市药品监管局
  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对治疗艾滋病、性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药的质量监督。
  2、监督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实施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项目,以便推广。4、加强新型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和生产。
  5、配合有关部门支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与开发,努力推出一批安全、有效的艾滋病治疗药品。
  二十一、市环保局
  负责对被集中关押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及污水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配合宣传、司法、卫生等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2、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市红十字会
  1、推动无偿献血活动,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
  2、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3、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患者与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建立关爱组织,为他们提供一个社会关怀的温暖空间。
  4、鼓励开展社会救助,通过红十字会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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