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综[2001]68号、苏价费函[2001]80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在我省开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证工作收费的请示》(苏质技监财发[2001]73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和《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年第149号令)的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开展2001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证工作中,对应验证的组织机构按20元/证的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在2001年度新领证或进行过变更登记换证的,不得验证收费。对需要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可按规定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10元/本,副本8元/本。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验证工作中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你局接文后,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