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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4]9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普查工作
  本次减免税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紧、部门多、任务重。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由于本次普查工作涉及所有纳税人,大量细致繁杂的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承担,因此,各级地税局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分局的业务指导;基层税务分局既要统筹安排好日常各项工作,又要集中力量确保减免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普查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的普查范围进行普查,要辅导企业纳税人按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的减免税分类要求准确填报。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普查工作
  (一)全方位、多渠道做好普查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进一步的理解,真正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工作,充分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要将本次普查的相关资料录入多媒体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查询。省局办公室、编辑部、信息中心也要在省局网站、浙江税务等媒体公布相关资料及信息。
  (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全力做好调查表的印制、发放、回收、咨询辅导、审核各环节工作。
  对试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可由企业到网站自行下载表格并采用网络方式填报,对其他企业可采取发放纸质调查表的形式填报。纸质调查表由县市局或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自行印制。表格的发放要涵盖普查范围所有企业,回收数必须和发放数一致,如发现差异,要查找原因,说明理由。
  企业纳税人在填报《调查表》时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咨询,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对咨询的填报事项难以把握的,应及时向当地税政等部门咨询。各地税政部门对一些不明确的政策业务也可通过浙江地税局域网的“业务交流”平台反映与交流。
  调查表上报后,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核,发现疑问及时与企业联系,以便得到修正;纸质调查表要及时将数据录入调查软件并做好相应复核工作,保证不漏、不重复。数据汇总后,税政、征管、法规部门也要加强对汇总数据的审核把关,对原始分户数据也应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疑问,及时查找更正。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的填报,由税务分局(税务所)会同征管、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测算填报,税政、法规部门共同做好相应审核工作。
  对省级税收征管体制调整后,金融业税收征管涉及地税两个主管机关的,为简化企业减免税普查表的报送,同时也为方便减免数据的审核、汇总,上划企业的减免税普查全部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纳税人应将减免税普查表(含上划税种)报当地地税机关;省局直属一分局下划杭州市征管的企业,按现行征管范围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普查统计。有关地税机关应按上述要求,做好普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辅导、审核、报送等各环节工作。
  (三)及时完成调查表的整理、加工和上报
  经审核后的调查表分户电子数据和测算表电子数据要及时交计财部门汇总、整理、加工,要通过减免税普查软件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减免税普查软件(税务版)中使用的税务机关代码一律为9位,第1-3位全省地税统一为“212”;第4、5位代表各市地税局,第6、7位代表县市地税局,具体约定按照会统报表报送代码;第8、9位代表各县市所属基层税务分局(所),由各县市自定。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地税局应将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普查报告于9月15日前,以电子方式上报市地局,市地局汇总后于9月20日前将普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和全市普查工作总结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地税局。

  五、要认真做好普查总结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高质量完成,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普查边检查边整改,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省局将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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