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60号、苏财综[2001]4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收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本费的报告》(苏教办(2000)5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按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向各大中专院校收取毕业生就业工本费10元(含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毕业生户粮关系介绍信等)。
二、大中专院校向省教育厅上交的毕业生就业工本费从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
三、毕业生就业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
五、本函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