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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3-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1]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开征南京长江二桥项目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0)287号)悉。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二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五、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鉴于南京本市车辆往返二桥较为频繁,对经常通过二桥的本市班车、出租车等,采取出售月票等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你市尽快研究制定并实施。

  七、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省物价、交通、财政、计划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章处理: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系数  收费标准
  1型  小型客车  6座以下(含6座)  1.0  20
  2型  中型客车  小型货车  6座以上-20座(含20座)  2T以下(含2T)  1.5  30
  3型  大型客车  中型货车  20座以上-50座(含50座)  2T以下-5T(含5T)  2.5  50
  4型  重型客车  大型货车  50座以上  5T以下-10T(含10T)  3.5  70
  5型  重型货车  10T以上-20T(含20T)  4.0  80
  6型  特型货车  20T以上  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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