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1]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开征南京长江二桥项目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发(2000)287号)悉。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二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五、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鉴于南京本市车辆往返二桥较为频繁,对经常通过二桥的本市班车、出租车等,采取出售月票等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你市尽快研究制定并实施。
七、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省物价、交通、财政、计划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章处理: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系数 收费标准
1型 小型客车 6座以下(含6座) 1.0 20
2型 中型客车 小型货车 6座以上-20座(含20座) 2T以下(含2T) 1.5 30
3型 大型客车 中型货车 20座以上-50座(含50座) 2T以下-5T(含5T) 2.5 50
4型 重型客车 大型货车 50座以上 5T以下-10T(含10T) 3.5 70
5型 重型货车 10T以上-20T(含20T) 4.0 80
6型 特型货车 20T以上 5.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