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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二函[2001]9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琅歧分局:
  最近各基层局陆续反映一些社保费政策问题,经请示省地税局和省地税局在东山社保会议上讨论明确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核定征收问题
  1.对帐证健全的企业,其工资基数可查并确实的,应据实征收;对帐证不健全,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但并不是所有的税收双定户都要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2.只要符合社保费核定征收条件的,不需缴费人申请,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社保部门代收代缴问题
  1.社保部门设立窗口代收社保费的对象是:自谋职业者、流动就业者、下岗职工。
  2.对于个体工商户,除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户而且原来已经在代收代缴窗口缴费的之外,其他一律在地税部门参保、缴费。
  3.缴费基数暂维持原社保公司的核定数。
  三、缴费基数问题
  1.对于奖金、一次性报酬、效益工资、工资“大包干”等,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发放的,可平均按所属月份分摊结算;跨财务年度的,按发放的当月计算。
  2.对于劳保和福利费用,按财务工资管理规定掌握,从工资中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缴费基数,从成本列支的福利费应计入缴费基数。
  3.对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支出部分应计入缴费基数,企业另行支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省地税社保专题会议明确,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问题以单位来界定,也就是说原来在人事部门(机关社保)参保的维持现状,其下属单位未参保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地税部门参保缴费。
  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及统计口径问题
  1.根据省地税社保专题会议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问题,年初财政预算资金已作安排的,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保,未作安排的从扩面的当月起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尚未移交地税的,应尽快落实。
  2.农民合同工,应统计为参保人数。在征管软件完善之前,各局要先进行手工统计。
  3.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要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步。
  4.中央属行业、企业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征,要求尽快扩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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