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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本市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冯国勤同志任第一召集人,杜家毫同志、范希平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和上海行政学院组成,将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级组织形式,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规定》的实施。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要从今年5月1日起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申请;11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将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并制订公布本机关属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目录。从明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市信息委要在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公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制订计划
  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所明确的三个时间节点,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订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人事、规划、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建设、公安、卫生、财税、外经贸和房地资源等部门要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大梳理力度;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正式使用前,必须采取网上公示、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各政府机关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四)公开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和区县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并根据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各政府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自身信息的查询申请。今年,市政府将开通实名制的市民信箱,为市民提供带身份认证的电子信箱。各部门要积极利用这个途径,对通过市民信箱发出的申请给予优先处理。
  (六)编制年度报告
  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做好本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机关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每年3月31日公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各政府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3月31日同时公布。
  (七)落实经费
  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承办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置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区县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同时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委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五、确定进度安排
  (一)今年4月上旬,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实施《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4月中旬,开展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三)5月1日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完成改版。各政府机关要对各自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梳理,率先在网上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相关细则,完善有关设施,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市档案馆新馆要及时开馆,提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试点单位和重点单位要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或区县档案馆。
  (四)11月1日前,充实和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予以公布,同时抄送市或区县档案馆。
  (五)12月底前,市政府通过信息苑和社区电子公告牌等形式,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各部门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六)11月1日至明年1月底,开展《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
  (七)明年1月底前,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市信息委。
  (八)明年3月31日,同时公布全市和各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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