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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期间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检字371号
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物委):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今年“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价格检查,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开展好旅游价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
  二、检查的重点。旅游景区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景区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执行情况;各类旅行社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从业单位和消费者收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超出规定的差率水平;2、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3、超过规定的范围加收服务费、提高服务费标准;4、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5、采取虚高定价、虚假折扣等形式搞价格欺诈,牟取利益;6、地方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加价加费措施,并通过旅游从业单位向消费者征收基金、附加费;超越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不分旅游景点管辖级别,均以当地物价部门为主开展检查,节日期间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将组织检查组赴部分旅游景点进行督查。
  四、加强宣传,依法处理。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旅游价格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对查出的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假期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检查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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