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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8 生效日期: 2003-05-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8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发展现代流通业的要求,提高流通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作用,现提出加快我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一、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流通业是指以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为经营内容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仓储业并涉及交通运输业等。它是社会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引导性力量,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带动作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流通业通过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对传统流通形态进行改造、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流通业的整体素质、适应新的形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十五”时期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商品流通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引导和宏观调控,通过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稳妥推进电子商务试点,促进流通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一步提高我区国民经济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
  我区“十五”时期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目标:到2005年基本形成经营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完善、业态结构优化、方便居民生活的连锁商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以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为主的物流配送中心体系;流通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到2005年全区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4000个,连锁经营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达到10%左右,自治区辖市所占比重达到15%左右。
  ——培育5家大型连锁企业集团;2家经营业态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集团;3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
  ——发展10家品牌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实力雄厚、辐射能力强、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连锁企业。
  ——在南宁、柳州、防城港等市建立起现代化的物流园区;培育若干家年配送额在10亿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
  ——全区连锁企业实现计算机管理总体上达到80%,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普及率达到100%;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普遍建立信息查询系统、货物跟踪系统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得到进一步推广。

  二、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一种先进的流通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对提高流通效率、规范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连锁经营要向多业种、多业态发展。在继续规范连锁超市发展,大力提高超市生鲜商品经营比重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经济类型的地区、城乡多种经营的形式和内容。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具有较强销售、扩张和价格支配能力的连锁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积极推进百货商店的业态创新和转型,加快百货商店连锁经营步伐,大力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
  (二)大力推进特许经营。在完善直营连锁的基础上,鼓励特色突出、具有知名品牌的连锁企业,运用商品、商号、配送、经营管理等优势,发展特许经营和专业连锁、整合社会资源;支持中小门店按照特许经营、连锁等方式,与大型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合资合作,联手经营,提高连锁企业的组织化程度。
  (三)不断拓展连锁经营的范围。在巩固发展现有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石油、医药、烟草、家电、家具、图书、音像制品、装饰材料、汽车、各种生产资料的销售,以及快递和旅游等服务领域,广泛推广连锁经营,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第三产业的多个领域渗透。特别要加快传统粮油、副食品和蔬菜店向连锁超市或便利店转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城发展产品销售连锁店。
  (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体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优先发展连锁店铺,发挥连锁网络的采购与销售功能。培育联结生产和流通具有较强专业化水平,较高产品质量的经营实体,推动农副产品的产业化、连锁化经营。

  三、积极探索发展现代物流
  现代物流是储运技术革新与先进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键,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速经济循环、降低成本、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其发展。
  (一)加强规划协调,形成合力,创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要求,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我区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
  (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标准化建设,提高物流整合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立体化综合运输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在南宁、柳州、防城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优越、商品集散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地区,以物流合理化、集约化和高效率为原则,结合改造和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市场信息、仓储、配送、多式联运及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基地。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及面临东南亚的优势,逐步把我区发展成为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物流中心。
  (三)积极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大型连锁、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具有集成化、全过程物流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四、努力提高批发市场的现代化水平
  中高级批发市场是指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具有多种功能的规范化批发交易市场,是批发市场改造和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适度发展中高级批发市场。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在主产地或主销区、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紧密依托当地产业或具有较强商品集散功能,连接城乡、辐射全国、连通国外的大型化和高档次的农产品、大系原材料和工业品等批发市场,努力把它们建设成商品集散中心、流通加工中心、交易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
  (二)促进批发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经营上新水平。促进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由单纯追求交易数量,向注重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转变;推动由零散式非标准交易为主向规范化、标准化交易转变,促进交易范围由国内交易为主向国内、国际互动交易转变。积极推行竞价拍卖、网上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的道路,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积极开展流通加工、包装和配送等增值服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促进批发交易与物流配送相结合。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通业发展水平
  (一)优化信息网络资源配置,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和平台,使其成为流通信息化的基本载体,加快建立包括有形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工商企业网络营销系统等电子商务基础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提升交易功能,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推进电子商务试点,努力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结合。
  (二)加快现代技术手段在流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普及应用。在零售企业广泛推广条码技术、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并逐步引进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快实现企业内部商务活动电子化、物流管理标准化和条码化,实现供货商和制造商之间的电子订货、电子转账和票证自动处理,使网络营销成为大中型流通企业营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升流通业层次。

  六、加快流通企业改革,培育流通企业集团
  国有流通企业要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通过资产量组把资源集中到优势明显、成长性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提高国有资本的利用效率。同时加快流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集体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各类流通企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资产为纽带、品牌为载体,开展资产重组和业务联合,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实现商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在全区范围内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的流通企业集团。

  七、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现代流通业发展
  (一)加大流通业对外开放力度。认真总结我区流通领域引进外资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促进流通企业实现经营方式、营销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创新,推动企业在对外开放的竞争中发展。
  (二)加强流通业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口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大通关管理体系,加快电子口岸的推广和应用,提高通关效率,适应流通业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促进国内企业与国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推动国有外贸企业改组、改造和业务创新,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贸易和物流网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主要政策措施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1.按照公平公正的非歧视性原则,加快调整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流通业发展。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流通业经营网点和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存库)实行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无需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3.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4.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办事程序,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5.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1.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自治区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治区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流通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从2003年起3年内,自治区财政税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
  3.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商业用国有房产(作价)等直接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4.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流通企业现代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5.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三)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扩大改革开放。
  1.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2.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3.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
  (四)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1.在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园区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
  2.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按一定比例的优惠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
  3.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当地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五)降低用电价格。
  流通企业的大中型冷藏、冷冻设备和主要生产加工车间,按大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自治区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配送中心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积极推进我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自治区经贸委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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