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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
发布文号: 宜发[2000]14号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宜工作,大力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实现宜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对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今后几年,将围绕我市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大目标”、“四大战略”,重点引进以下高层次紧缺人才:
  1、在国家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湖北省“111人才工程”人选及各类省部级专家;
  3、国外高级专家及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4、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5、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6、我市急需改造提高的能源、食品、化工、机械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的现代农业、旅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以及重点工程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7、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并具有知识产权的人员;
  8、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引进方式
  1、以企业为吸纳人才的主体,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作用,实施“引智借脑工程”,实行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创造良好的招才引智环境。
  2、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传媒手段,掌握人才供求信息,采取调动、聘用、组团招聘、人才集市、网上招聘、立项定薪招标等各种方式和手段,引进高层次人才。
  3、主动与国(境)内外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技术攻关。建立完善外地宜昌籍人才和宜昌籍国外留学人员联系网络,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现代管理经验。
  4、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宜建站设点,创办博士后产业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
  5、外地高层次人才既可以在宜长期工作,也可以开展短期服务;既可以来宜考察选项,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采取兼职、咨询、讲学、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顾问等形式,为我市提供技术智力服务。
  6、市政府建立专家顾问制度,聘请两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考察、论证和指导。

  三、优惠政策
  1、凡引进或来宜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随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并免征城市增容费;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市优先安置就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给予妥善安排。
  2、对来我市工作未转户口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宜工作期间,可由政府人事部门代理人事关系,办理暂住证,颁发《特聘工作证》,其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可凭《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各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特聘人员在特聘期内,可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办理相应额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专业技术职称可以破格申报或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在宜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对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特聘人员,可确定为市管专家或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专项津贴。
  3、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进入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等限制,实行先进人后增编,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从优自主聘任;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可直接录用;对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除名暂时无法取得档案的,可凭本人持有的有效证件,由组织人事部门为其重新建立档案,恢复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来宜暂未落实工作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为其办理集体户口,并积极推荐就业。
  4、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全面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5、市政府设立“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首次投入500万元,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今后按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资助和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和项目开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
  6、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学科、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供其使用,一次性发给安家补贴费5万元;三年内由市政府资助10-15万元的项目开发和科研经费。
  7、引进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供其使用,一次性发给安家补贴费3万元;三年内由市政府资助5-8万元的项目开发和科研经费。
  8、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9、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宜昌服务,留学人员来宜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10、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社会养老保险、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就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国有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
  11、对以成果转让方式来我市服务的,由使用单位一次性付给成果转让费或连续三年按其产生的年经济效益税后利润30%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对来我市考察选项,带任务回原单位开发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应由我市优先采用,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三年内按其产生的年经济效益税后利润30%奖励本人。
  12、由政府筹资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中心城区建设人才公寓。待建期间划拨20套周转房,供短期来宜服务的高层次人才临时居住。

  四、组织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宜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人才引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宜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合理调整结构,优化人才配置,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做好引进工作。
  3、组织、人事、劳动、公安、教育、科技、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带头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各项规定,实行特事特办,为各类人才来宜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4、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知识和人才价值的认识;要大力宣传我市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政策措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宜昌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5、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报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享受上述优惠。
  6、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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