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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

各区县房地局:
  经1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级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级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符合上述2、3条件的,解决方法均采用实物配租形式(本人提出租金配租也可以)。

  二、配租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三、配租标准
  1、调整租金配租标准
  (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即将动迁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实行补贴租金积累方式,积累标准为该对象其应享受的补差面积资金(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但不同时享受面积保底标准,补贴资金由区廉租办建立资金专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廉租家庭动迁时凭动迁协议一次性支付;
  (2)对非动迁地区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统一确定租金补贴面积保底标准,即:廉租住房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每户补贴居住面积10平方米,其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半分担。
  2003年12月1日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到期给予调整。
  2、调整实物配租标准
  (1)长宁、闸北、徐汇、卢湾、普陀、虹口、杨浦、黄浦、静安、浦东新区每户为10万元;
  (2)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金山区和崇明县每户8万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廉租住房受益面扩大后,廉租住房的受理工作量将增加,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切实有效的廉租住房管理网络,按照“组织在政府、支撑在社会、工作在基层、落实在社区”的工作机制,组织街道(镇)、居委会、物业公司、中介公司寻觅合适房源,提高配租率,确保全市的廉租住房工作稳妥推进。
  2、统一操作口径,规范配租行为。廉租对象的认定要严格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执行,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将廉租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虚假租赁,套取现金。全市实行统一的租金补贴面积保底标准以后,加强租金配租管理,严格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防止利用租金配租套现,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各区廉租办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各项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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