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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使价格统计工作更加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起,在全市开始编制以2000年为固定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在2000年完成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的意义与作用
   作为反映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各级政府研究和制定经济政策、监测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测算和分析国民经济总量与结构变化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把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作为测定通货膨胀(或紧缩)的主要指标。我市做好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对反映全市经济建设成果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自2001年元月起各月价格指数的高低,而且对我市国民经济总量及其发展速度有直接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将用包括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在内的缩减指数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并计算其发展速度)。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二、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居民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目前我国计算和公布的是以上年同期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为更准确地反映和分析研究我国价格水平变动状况,国家决定从2001年元月起开始计算以2000年价格水平为固定基期的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改变以后,统计调查的商品由384个增加为650个,调查网点由40-60个增加为100-130个,其计算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链式拉氏法,即首先计算出各个商品的月环比价格指数,再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各类价格指数,最后用居民消费支出构成为权数,链接计算出定基综合指数。目前,各地要抓紧确定出新增品种的调查网点和代表规格品,并做好今年各月的价格调查统计工作。

  三、编制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于这项工作在我国尚属首次,而且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支持,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密切配合。统计、物价、贸易、供销、物资、工商、饮食服务、教育、医疗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和介绍开展编制定基价格指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定基价格指数的有关知识。各被调查企业和服务网点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认真组织。由于这项工作的业务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统计部门要安排得力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素质。
   (四)确保落实。为顺利完成新旧两套统计编制方法制度的过渡,各级统计部门今年在执行现行方法制度的同时,要做好编制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国家方案的要求,调整调查网点,搜集新增品种2000年各月的价格,做好定基价格指数的试算、总结等一系列工作。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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