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0]53号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武汉图书大世界”能否收取“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四中明确指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号),而该文明确指出:“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工商部门收取的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仍限定在国发(1983)1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武汉图书大世界不属该范围,工商部门不能对其收取“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二、进入武汉图书大世界从事图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经营前和经营过程中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向工商部门缴纳了有关费用,工商部门不能再向图书大世界经营者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武汉图书大世界已向其主管部门缴纳了管理费,工商部门不能再对其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