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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工作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办[2003]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工作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39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财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财税系统报刊发行、内部订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防止财税机关和财税人员利用职权采用各种方式摊派发行报刊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本市有关加强报刊发行管理的政策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财税机关和财税人员利用职权采用各种方式摊派、推销报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财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利用职权搞摊派发行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做好党报党刊、财税报刊的内部订阅工作
  党报党刊是党的重要思想舆论阵地,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财税刊物是财税干部了解和学习财税法律法规的“窗口”,是做好财税工作、提高财税人员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财税部门要把订阅党报党刊、财税报刊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所)一级单位,都应订阅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公费订阅报刊,首先要确保订阅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党报党刊和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等财税报刊;在认真做好上述4类报纸订阅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中国财政、财政研究、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等财税报刊的订阅工作。严禁用公费订阅消费、娱乐、生活服务类报刊。
  三、各单位要按照国税总局国税办函[2003]396号文件要求,对本单位报刊发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落实情况于10月27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9月23日,总局发出了《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3]112号),重申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摊派、推销报刊,坚决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仍存在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为此,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等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对照中央和总局关于报刊发行的政策规定,对本单位税务报刊发行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要组织力量逐级检查落实情况,尤其是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单位和工作环节,要逐一检查,把责任落实到人,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顶风违纪,利用职权搞摊派发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总局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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