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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8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综合管理全省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厅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处理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机关的固定资产、行政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物资计划;组织编制全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和厅机关及社团的财务活动。
  (三)政策法规
  组织制定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行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四)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和推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改革;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管理。
  (五)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省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全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制定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经济定额;研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制度。
  (六)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制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审和推广应用;负责全省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和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与开发、引进技术的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系统内的节能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城市建设处
  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法规;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并检查监督其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环卫与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九)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和私人建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纠纷仲裁和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管理国家公务员和社会低收入者的住宅建设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评审,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编制全省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全行业的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省建设学校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正处12名、副处11名)。
  行业工会、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机构编制。经费渠道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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