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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6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湖北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环保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和发布职能。
  2、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待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4、原省电力局、省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6、原省化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7、原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企业标准的制定、一般新产品批量投产的标准化审查,下放企业自行实施。
  2、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由引进单位自行负责。
  3、将省以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下放给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
  2、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考核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4、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性能鉴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和核准实验室及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等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技术考核评审。
  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工作。
  7、锅炉、压力容器等待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确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在全省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制订和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负责全省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拟定省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协调实施精品名牌战略,负责省精品名牌确认工作;统一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负责全省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依法考核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组织建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管理和协调全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研究制定本省质量认证计划;依据授权管理认证机构和认证评审队伍;监督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正确使用。
  (八)综合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上述设备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省打假工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指导挂靠社团和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政务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度,承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局发文稿的审核,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编辑政务信息,协调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收发、文秘、督办、档案、保密及外事、议案提案处理和信访工作。
  (二)计划财务及科学技术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省系统财务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系统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科技工作,指导科技体制改革,组织科技交流,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法规宣传教育处
  研究制订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组织草拟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省局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新闻发布,管理和协调宣传报道;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规划。
  (四)质量处(与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对全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承担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省精品名牌确认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质量信息及质量指标统计分析,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指导质量知识教育培训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负责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考核和统一推荐、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以及上述生产许可证实施中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处(挂执法处牌子)
  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考核、认可和管理工作;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管理在鄂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协调各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布监督检查结果,负责对被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负责行政执法的宏观管理;承担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标准化处
  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复审,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WTO/TBT和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工作,组织对重大新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协调、指导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负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处
  管理全省计量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技术规范,对产品质检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计量认证;负责计量新产品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管理,对进口、销售、安装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
  (八)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管理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统一协调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组织实施列入强制管理目录产品的安全认证;受理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受理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的注册登记;协助国家办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中介机构。
  (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本省安全技术法规和监督检查制度与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容管特”及安全附件的安全质量与安全使用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和监督检验;负责“锅容管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统计与综合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对“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人事劳动处
  负责管理全省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全省系统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及出国人员政审,承办局党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挂靠的社团组织和有关中介机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正处12名,副处13名)
  行业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直属行政机构2个:
  1、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主要职责: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上级交办的案件、外省(市)移送的案件、省内跨地区案件、涉外案件、重要举报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开展市场商品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活动。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待国家下达专项编制后予以冲销),参照公务员管理;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
  2、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主要职责:管理和协调中央在鄂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担各专业经济部门的有关质量、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待国家下达专项编制后予以冲销),参照公务员管理;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有关工作分工问题: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于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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