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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发[2003]1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实验有关问题意见的精神,现将2004年度本市申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及答复时间
  受理时间:2004年3月30日前。
  答复时间:2004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主体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三、申报主体资格
  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报学校校名
  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请按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一)执行。

  五、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实施高等本科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学院,可以申报“大学”;具有实施高等专科(含高职)学历教育资格、已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并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合格的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可以申报“学院”;上述学校毕业生合格率及就业率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2003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可以申报正式建校。
  2、申报学校领导机构成员要求
  校长和副校长: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教育;“大学”、“学院”等本科院校校长须具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等职业学校校长须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
  院校应设立健全的党组织,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设董事会的院校,董事会成员由申报者或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代表,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高校董事。
  3、课程设置要求
  本科院校的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2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必须建立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以理科、工科、农林类为主的院校应当建立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高职院校课程设置要求突出高等职业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应配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4、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25%。
  5、办学经费和建校资金要求
  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及各项科研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保证。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申办正式建校,须完成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并保证筹建时承诺的资金到位。
  6、申报学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独立设置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二)
  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附件三)

  六、申办材料(一式20份)
  1、申办报告(含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专业、办学规模、建校方案、建校地址、建校名称、发展规划、行业意见等);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设置申报登记表(附件四);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院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另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申办设置民办院校应提供: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拟任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5、拟聘专任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证明文件、意向书单独装订成册);
  6、建校资金、办学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财政拨款院校经费证明免),资金证明需由境内金融部门提供。
  7、建校用地证明文件(土地产权证或区县以上规土局证明)。
  8、毕业生合格率、就业率证明(需教育行政分管部门出具)。
  9、民办院校应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建校初期的验资报告。
  以上材料均可是复印件。其中申报登记表和申办报告,必须于2004年3月30日前报送上海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延安西路900号)一份,其余材料可在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上述中心。

  七、关于评审程序和工作日程
  2004年3月30日前受理各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的申办
  报告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申
  报登记表;
  4月30日前接收各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的申办材料;
  5月上旬召开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
  会议,布置评审工作、分发学校申报材料;
  5月中旬专家组成员审阅申办材料;
  5月下旬至6月中旬专家组成员分组实地考察申报学校办学情况;申办单位准备就有关办学事项进行答辩;专家组完成评议报告并将考察评议结果反馈申报学校;
  6月下旬根据专家考察评议意见,申报学校提交补充材料;
  7月上旬专家组投票;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7月中旬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8月上旬市教委完成评审报告并征求市计委、市编委、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9月底前市政府下达批文同时抄送教育部备案,市教
  委根据市政府批文,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单
  位。

  八、关于专业设置、招生工作
  获准独立设置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教委有关部门申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民办院校还须到指定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九、关于审计和评审经费
  1、对申报设置民办普通高校,现指定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具体事项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与有关学校联系;
  2、根据《上海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沪教委[2000]49号文附件)规定:“评议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成本向申请单位收取”,请各申办单位按附件五要求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教委发展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52381224或52381222(FAX)。

附件:
  1.教育部教发(2000)154号文(略)
  2.独立设置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略)
  3.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4.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设置申报登记表(略)
  5.评审经费付款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三:
高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指标名称 建校初期 4年内达到
  占地面积(亩) 150 150以上
  校舍面积(平方米) 20000 60000
  生均教学用房(平方米) 20 20以上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600 1000
  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人) 70 100
  专任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 20 25
  每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人) 2 2以上
  每专业中级以上双师型教师(人) 2 2以上
  每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能教师(人) 2 2以上
  招生专业数(个) 5左右 5以上
  适用图书(万册) 8 15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人) 500以上 2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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