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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稽[2001]1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鉴于补税和罚款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上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税务处理文书分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种。现将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如下:
  一、使用范围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向被处理对象追缴税款、滞纳金等。《税务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对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对被处理对象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要求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题;2.被处理对象名称;3. 被处理对象基本情况;4. 被处理对象纳税情况;5.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所属期间;6.处理决定及其依据;7.告知申请复议权;8.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9.作出处理决定日期;10.决定书文号;11.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标题应根据《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括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标题格式为:关于对×××;(被处理对象名称)×××;(案件性质)问题的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体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被处理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识别号、电脑编码、地址、经济类型、主要经营范围、税款征收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姓名、属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管征税务机关名称、检查实施时间及检查所属期间等。第二,被处理对象检查所属年度的生产经营及有关纳税情况。分税种反映其纳税情况,如涉及查补增值税应包括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款、留抵税款、入库税款、欠税情况等;涉及查补所得税应包括该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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