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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 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 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 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
   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
   (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 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异常户的处理方法:
   (1)由市局杜保部门将该类缴费单位归集出《社保费异常户清册》,并按缴费单位所在地先行划分应催办的区(分)局。
   (2)区(分)局征管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分配该类异常户到下属分局、科(所)。‘
   (3)分局、科(所)管理人员应在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该类异常户到市局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岛外向所在区局)办理 社保费缴费立户手续:届第(1)种情况即漏管尸的,应提交相关 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屑异常产第(2)、(3)种情况的,应办理 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手续。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催办日 志。
   (4)办证窗口统一发放、录入《社保费征收数据采集表》, 采集异常户开具税票所需的数据资料,并视同新办纳税户划分日后 管征该类异常户的(区)分局。
   (5)办证窗口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或异常户数据采集手续后, 应及时将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或异常产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登记 信息逐户建立联系,建立对照表。
   二、缴费申报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提供本月应征各种社会保 险费的电子数据。
   (二)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6日至20日,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 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 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未按照期限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的,各办税服务厅(室)不再受理当月的社保费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附表一),责令缴费单位当月应申报的社保费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内连同下月的费款一起申报。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不得顺延。
   (三)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后,应进行审核。申报界面出现缴费单位在各个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编码、费 种、金额。如缴费单位的申报数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征费款不 相符的,以社保经办机构的传递电子数据为准。
   (四)对照表建立错误的处理
   缴费单位进行初次申报时,申报的金额和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不一致,申报征收窗口应将缴费单位填写的社保编码与申报 界面出现的社保编码相核对,缴费单位填写的社保编码和申报界面 社保编码对照关系见杜保编码说明(附注一)。编码一致的,申报征收的数据以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为准;编码不一致的,要查明情况:
   1、对照关系多建,即申报界面出现的征收记录多于缴费人的申报记录。处理方法:征管科指定的人员以申报界面出现的社保编码为查询条件在社保登记信息库进行查询,查询出同社保编码相关联的缴费人的登记记录,确认为关系多建的,录入修改原因,删除旧的对照关系。
   2、对照关系少建,即申报界面出现的征收记录少于缴费人的申报记录。处理方法:征管科指定的人员根据缴费人申报表填写的社保编码、缴费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缴费人名称为查询条件在社保 登记信息库进行查询,查询出缴费人的登记记录,确认为关系少建的,录入修改原因,建立新的对照关系。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应由征管科指定的人员填写《社保费征收对照关系纠正表》(附表二),报征管科长审批。
   (五)社会保险费可实行间接申报,间接申报的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微机申报(即终端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实行间接申报的缴费人,首次申报仍应到办税服务厅(室)办理。
   (六)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工商户不论其税款是否通过银行托收,均应填报(杜保费申报表》,按月到所在区局(所)办税服务 室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手续.
   三、费款征收
   (一)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二)缴费单位费款办理托收的,基层局应及时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以杜绝因费款在途币导致缴费人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三)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期限缴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应于月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埴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应与劳动社保费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缓缴分开申请,分别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1、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局社保部门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
   (3)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4)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2、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 款利率计息(暂不执行)。
   3、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
   (四)加收滞纳金管理(暂不执行)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或者费款缓缴期满后, 末按规定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出《催缴费款通知书》(附表四)进行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于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医疗保险费重复开票处理: 缴费人如违反规定超过限缴期限在月末缴纳本月的医疗保险费,造成费款在途,使得税务部门在月末反馈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的数据失真,在下个月申报期,如上月费款仍在途,税务部门开出 的税收缴款书为该月份和上月份的合计数,将造成重复开票。
   缴费人申报医保费时,如果发生数据重复,可由缴费人填写 《医疗保险费重复计算抵扣审批表》(附表五),附证明上月费款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长审批,方可改动当月税收缴款书的征收数据。
   四、数据返回
   计算机中心于月底前将当月已征收数据拷盘,并于每月6日将1—5日在途费款入库数拷盘,由市局社保部门返回给社保经办机构。 附件:
       1、《限期改正通知书》
       2、《社保费对照关系纠正表》
       3、《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4、《催缴费款通知书》
       5、《医疗保险费重复计算抵扣审批表》
       6、社保编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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