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3]6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三门县人民政府: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开征岭(口)枫(坑)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三政[2002]54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高速公路连接线三门岭口互通至上枫坑段改建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3]23号)悉。鉴于“四自”项目高速公路连接线三门岭口互通至上枫坑段改建工程已经交工验收合格,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2月8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在岭枫公路K2+900处设立三门岭枫公路收费站,对出三门方向的车辆实行单向收费;收费标准按单向新标准乘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