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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2]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监督员的产生
  一、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来投资者。
  (二)在市内有实际投资并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三资企业负责人。
  (三)长期关心并致力于改善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热心支持梧州经济建设,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人员。

  二、监督员在全市的外来投资企业中挑选。市外经贸局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三、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监督员如工作变动,由市外经贸局进行调整。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对所在地的经济、市场、行政、服务、收费等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二)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梧州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建议,每一件都应得到答复,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提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优先得到监督投资软环境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等。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反映情况,至少每半年反映一次有关企业所在地投资软环境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工作方式

  七、监督员可通过自身观察,了解企业所在地有关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一些情况。

  八、监督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可直接或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

  九、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交流会。
  其他

  十、对监督员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及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对受聘的监督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十二、对不关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长期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十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监督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市外经贸局负责聘请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的有关事宜,同时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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