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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沪委[20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自主创业和孵化微小型企业的作用,现就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本意见所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 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二、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范围 
  劳动组织经营范围是:修理修配、物业维修、零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缝补洗理、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公益劳务、家庭工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汽车保洁装潢、种植养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旅店服务、会展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具体经营服务项目附后)

  三、劳动组织的经营原则和方式 
  劳动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劳动组织的名称 
  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自取商号、经营项目关键词以及代表组织性质的“服务社”(不得直接用市或区县行政区域名)。中文全称不得超过1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五、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二)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劳动组织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参照市政府(2002)123号令《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沪劳保就发(20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的意见》执行。 
  (三)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由劳动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其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扶持劳动组织,但不得作为投资参与劳动组织的分配。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 
  (五)所申请的经营项目应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六、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县开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 
  3、《劳动组织章程》; 
  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非经营性用房的,还须提供经营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居民同意开业的证明。 
  5、经营活动涉及食品卫生或安全等特殊行业的,须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相关职业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必备文件后, 应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上报申办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认定手续。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返回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返回理由。 
  (三)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两次集中办理认定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转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转告申请人。

  七、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劳动组织的认定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制订本市对劳动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劳动组织的认定、变更、年检工作以及信息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并通过组织开展开业咨询、开业信息、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活动,促进全市劳动组织的发展。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地区劳动组织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参与制定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管理办法;办理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申办、变更、年检的审核手续;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通过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开业咨询、开业信息、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活动,促进本地区劳动组织的发展。 
  (三)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劳动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地区劳动组织的申办、变更、年检的受理和初审手续;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对劳动组织的扶持政策。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扶持建立社区开业服务组织,委托其开展对劳动组织的跟踪服务。其服务功能是:负责劳动组织的信息采集和交流;开展申领发票、申请免税、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等代办服务;开展技能培训、开业贷款担保、开业指导专家咨询等推介服务;指导劳动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协助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处理劳动组织违纪事件。

  八、劳动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组织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按规定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劳动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 
  劳动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按规定比例承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义务;按时上报劳动组织经营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九、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进入劳动组织时,应由本人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登记表》,交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录入劳动力资源库。从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并在手册或登记卡上做好其工作经历记录。 
  从业人员退出劳动组织时,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及时将《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退还本人。

  十、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保险事项 
  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费由本人交纳。 
  从业人员参加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

  十一、劳动组织的变更 
  劳动组织更换负责人、改变组织名称、出资额、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事项时,应及时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以及与变更相关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二、劳动组织的年度检查 
  对劳动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重点是劳动组织的经营范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情况。 
  劳动组织负责人应在所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经营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年检申请材料,由区县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对年检合格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组织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核准该组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累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组织资格,并在“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上公布。 
  三年有效期到期后,原则上注销其劳动组织资格。劳动组织可以按有关规定转为经济组织。如劳动组织不符合转为经济组织条件的,可以在重新评估其资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50万元)后按第五、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办。

  十三、劳动组织的证照管理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应及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办理补领手续。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认定管理机构。

  十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吊销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认定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并在“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上公布: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服务范围; 
  (二)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四)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十六、劳动组织的信息管理 
  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市劳动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 
  区县、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劳动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维护工作。

  十七、附则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凡对劳动组织的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另有规定的,应及时在本区县范围内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通过“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沪再就办(1996)5号《关于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若干实行意见》与沪再就办(1997)11号《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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