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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5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地区行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三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计价格[2002]14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计价格[2002]4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柳州市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报来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柳政报[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2]34号)和国家计委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2]1168号)精神,经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原则同意你区报送的《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各部门会签意见,我们对方案中个别地方作了修改。请按照修改后的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实施。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并及时向部际协调会反映。
  附:修改后的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修改后的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解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柳州市的“三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2]3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及国家计委等九部门《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柳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试点工作既要着眼当前,解决“三项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又要注重长远,探索建立医药分开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既要大胆探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慎重稳妥,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改革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社会稳定;既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总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意见,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开拓创新,不断完善。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任务。以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与所在医院脱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和完善“三项改革”。实行门诊药房的改革,以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经销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为目标,初步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加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加快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监管机制,规范医生医疗行为和参保人员消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逐步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克服政府定价机制的缺陷,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机制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区别不同的医疗机构,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建立多元、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
  (三)试点工作的目标。根据“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三项改革”总体目标,立足于体制创新。通过试点,初步理顺医疗机构与药品经销企业之间、政府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关系,并为从体制上不断完善试点成果打下基础。使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更加规范,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状况有所扭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初步形成,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改善,药品价格有所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总体上有所提高。

  二、试点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试点范围
  柳州市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不包括所辖县、乡镇村、城市郊区、城市社区医疗机构)、柳州地区属在柳医疗机构、柳州铁路局属在柳医疗机构、自治区属在柳医疗机构。
  具体试点单位为:
  1、柳州市属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院、红十字会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卫校附院;
  2、柳州地区属在柳医院:柳州地区医院、柳州地区妇幼保健院;
  3、柳州铁路局属在柳医院:柳铁中心医院;
  4、自治区属在柳医院:龙泉山医院、龙潭医院、广西柳州卫校附院。
  (二)试点内容
  实行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的改革;推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整合药品购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资源;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支出的监管。
  (三)试点方式
  采取门诊药房脱离的方式,将门诊药房与所在医疗机构脱离,组成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一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招标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脱离出去的医院药房的资产;二是由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脱离出去的药房进行重组,或采取特许加盟的方式,进行连锁经营。
  其他相关的改革,在门诊药房脱离和租赁经营运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探索力度,逐步推进。
  (四)几点要求
  1、门诊药房与所在医疗机构脱离的试点单位要进行清产核资。门诊药房的脱离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试点单位要进行资产的清理,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房屋设备、库存药品以及负债情况进行盘点,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门诊药房脱离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理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门诊药房与所在医疗机构脱离的试点单位,应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妥善安置改制后的分离人员。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补偿办法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后,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试点医疗机构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是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床位费、手术费等。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运行成本,消化一部分门诊药房脱离后收入减少造成的收支缺口。
  (三)试点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上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试点期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医院的补助。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的精神合理确定对医院的补助金额,5年不变,由财政部门按时直接向医院拨付。

  四、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真正做到政事分开,由办医院转为管医院。要严格把好医疗市场准入关,研究制定医院和医护人员资质监管指标和标准,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执业状况实行动态监管,把医院等级评定和医护人员晋级晋职与医疗服务行为挂钩,进一步推行竞争机制,促进医院之间和医院内部的有序竞争,取消医院资质等级终身制,实行有升有降的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卫生部门内部改革的相关政策。
  (二)要落实现行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采购程序,扩大招标面,减少招标次数,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药房使用的药品,除特殊管理的外,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采购,非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实现50%销售额招标采购。尽快开展一次性医疗用品集中招标采购,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降低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价格。
  (三)根据药品招标情况,调整药品零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同时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公示、查询制度,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四)抓紧制定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设置和管理办法,设立定点药店,增加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医药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促进药品零售环节的竞争。结合此次门诊药房脱离试点工作,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处方行为、费用开支的监管办法。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严格落实药品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局,控制低水平重复。在全市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定点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定期公布药品质量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组织协调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2002年8月开始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协调阶段
  鉴于试点医疗机构复杂的隶属关系,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自治区政府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召集自治区卫生厅、柳州市、柳州地区、柳州铁路局的相关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讨论和修改,报国务院完善“三项改革”部际协调会议审议批复。以本方案上报为标志,第一阶段各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学习、宣传,制定政策。组织医疗机构试点单位有关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和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投入“三项改革”试点工作。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计划部门为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规划,对改革试点及医疗机构的建设进行全面的规划,并组织开展有关前期工作,拟定资金筹措方案。
  人事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研究、制订试点医疗机构人员分流和安置的政策、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财政拨款情况进行调研,对财政在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脱离后应补偿的项目和经费进行分析和测算,拟定对医疗机构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物价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现状进行调研,制定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制定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查询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门诊药房脱离后可能影响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调研,完善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方法。
  卫生部门负责对目前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门诊药房的人员数量、构成;药品的收支情况,门诊药房的药品收入占医院药品收入的比例;门诊药房脱离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等进行调研。制定推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各项措施。
  试点单位做好门诊药房脱离的准备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
  2、清产核资招标租赁。试点单位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进行资产评估。将脱离出来的门诊药房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向医药公司或符合开办零售药店条件的法人,规范性地出租。在此基础上探索资产出售和重组的有效方式,制定具体的出售、重组实施方案。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人员分流工作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逐步落实。2002年12月底以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阶段性成果报国家计委。
  试点期间,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药品零售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好门诊药房与所在医疗机构脱离后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生用药行为的检查,开展对药物性能价格比的研究,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制定急诊室用药目录,并在急诊室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试点药店要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凡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要由配方人、审核人签名,实行专人保管并留存2年备查。注射药品要统一采购中标药品,需皮试的注射药品要在一定时期内采购同厂家、同批号的药品,保证与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
  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和各部门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应在实施阶段逐步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对全市实施门诊药房与所在医疗机构脱离试点单位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总结上报国家计委。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成立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项目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宋继东 柳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除向群 柳州市市委常委、副市长
  文和群 柳州市副市长
  黄桂廷 柳州地区副专员
  王书庆 柳州铁路局副局长
  许亚南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詹 德 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陆群英 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谭建伟 柳州市卫生局局长
  皮可慰 柳州市财政局局长
  冷永景 柳州市人事局局长
  刘 芳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医保中心主任
  龙实华 柳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胜周 柳州市监察局局长
  骆冠斌 柳州地区卫生局局长
  季宁丽 柳铁医保办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办公室主任詹德,副主任陆群英、谭建伟,柳地、柳铁部门领导各1名任副主任。成员:黄萍、林卫,柳铁、柳地派人参加。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试点工作牵头机构,负责试点日常工作以及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对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和协调试点工作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为尽快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工作,各部门协调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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