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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2001]7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44号)转发给你们。为使这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兑现,同时防止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市局研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积压空置商品房”的界定问题。凡市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应以市建委质检站确认的《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表》的评定时间为准:凡区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以区建设局确认的评定时间为准。对审批立项与评定确认不同级别的或在确认“建成”时间上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己审批免税的,要及时追回已批减免税款,并上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1999年9月16日市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精神,重申各征收单位审批“空置房”项目免税时,应按季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局税政一处4月16日《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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