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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2]065号

  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地区行署同意,适当调整百色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百色地直中小学、百色铁路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这次制定和调整的中小学收费,已充分考虑了各学校的学费、杂费、借读生费、择校生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实际情况,各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再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小学、初中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高中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得再收取学费。

  四、凡已向学生收取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或赞助费。

  五、代收费项目,自治区已明确规定为: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按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的实际价格收取。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2、水电费。包括教室水电费35元及教室饮用水费25元,如无供应饮用水,不得收饮用水费。
  3、内膳生工友费。对非内宿内膳生、未聘请编外厨工或对食堂已进行承包管理的,均不能收取工友费。
  4、校园安全管理费。聘请编外保安员的学校才能收取校园安全管理费,未请编外保安员的不能收取此项费用。
  5、自行车保管费。对不带自行车的学生或无专人看管自行车的学校均不能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6、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7、微机使用费。对开展了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收取微机使用费。没有开展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不能收取微机使用费。
  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学校不能自行设置其他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六、初中、小学借读生费。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教育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七、高中阶段(选)择校生费。自治区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八、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要根据本校各种住房条件及房内设施,提出收费意见,报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九、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须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如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地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十、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4、中小学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中小学校必须到地区物价局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地区行署批准,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不能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的学校要严格按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2]3号)从严查处。
  6、各中小学校必须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一、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百色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
  课本费  练习本费  水电费  微机  内膳生  校园安全  自行车  体检费
  使用费  工友费  管理费  保管费
  备注:1、高中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得再收学费;初中、小学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杂费。凡向学生收取择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损资助学费或赞助费。
  2、教室水电费已包含了学生饮用水费25元在内。如无供应饮用水,则不能收饮用水费。
  3、微机使用费,只有具备开设电脑课程的条件下才能收,否则不能收。
  4、对内宿内膳生,才能收取工友费。
  5、对带自行车的学生,才能收取自行车保管费,不带自行车的学生不能收此项费用。
  6、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必须依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实际收取。
  7、各学校根据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收取住宿费,由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另行下文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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