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3]5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3]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