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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口罩、消毒液等5种相关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3]145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保障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现将口罩、消毒液等5种相关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安排如下:
  一、对用于防治“非典”的体温计和防护服实行差率控制。医药经营部门按实际进货价顺加规定的差率控制。具体差率为:体温计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0%以内,批零差率控制在15%以内;防护内的进销差率控制在15%以内。

  二、对预防非典型肺炎的中药制剂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防治“非典”5号处方“八味方”,经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太原华卫药业有限公司批量制剂中药口服液(浓缩液10ml×10支,五天用量)最高零售限价每盒50元;山西泰源药业有限公司批量中药制剂(浓缩液150ml/瓶,一天两次量)最高零售限价为每瓶4.50元;颗粒剂(8g×15袋,五天用量)最高零售限价每包为50元(处方:生黄芪10g、白术6g、防风10g、苍术6g、霍香10g、沙参10g、银花10g、贯众6g)。中药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有效期至2003年7月29日止。

  三、口罩、消毒液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价格为:
  价格

  四、各市(地)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确定的范围,补充相关的品种和规格,也可在不突破省物价局规定的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内核定当地的幅度和临时限价,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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