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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3]144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确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收费标准的函》(晋财会函[2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按每人10元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考试收入用于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刷、运输管理、巡考、阅卷以及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每证15元收取,其发放范围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收入用于支付证书印刷、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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