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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房字69号

省建设厅: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87号)悉。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文190号)的精神,结合一年来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收取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并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作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定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一)工程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监理费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详见附表一)。
  (二)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3%计取。工程招标咨询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费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详见附表二)。
  (四)工程保修阶段监理费可参照施工阶段监理费标准由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五)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工程建设监理费主要用于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合理利润。各监理单位要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2001年4月1日前的工程监理费标准仍按原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6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
  福建省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监理收费标准
  (万元)  监理取费B(%)
  附表二
  福建省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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